2015年1月1日后前往北美地区船舶使用的燃油硫含量须知
【船舶】2015年1月1日后前往北美地区船舶使用的燃油硫含量须知
某船在进入北美地区SECA排放控制区(见MARPOL公约附则VI第 14.3条定义)时,因所使用的燃油硫含量超标,被美国USCG滞留;另外一艘船舶在荷兰鹿特丹港接受PSC检查时,检察官现场在沉淀柜和日用柜之间管路取低硫油油样化验,结果含硫量超过1% m/m,也同样被PSC滞留。由于2015年1月1日起,《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MARPOL)附则VI要求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域(ECAs)内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得超过0.1%。因此近期港口国对于燃油含硫量的检查会有扩大的趋势。
一、公约及船旗国要求简介
(一) MARPOL公约附则VI第14条
硫氧化物(SOx)和颗粒物质(PM)
A、一般要求 :
1、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下述极限值:
2012年1月1日以前4.50% m/m;
2012年1月1日及以后3.50% m/m;和
2020年1月1日及以后0.50% m/m。
B、排放控制区内的要求:
1、就本条而言,排放控制区应包括:
附则I第1.11.2条中定义的波罗的海区域和附则V第5(1)(f)条定义的北海海域;
本附则附录VII中坐标所述的北美区域;和由本组织根据本附则附录III中设定的衡准和程序而指定的任何其他海域,包括任何港口区域。
2、当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域航行时,船上使用的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下述极限值:
1) 2010年7月1日以前1.50% m/m;
2) 2010年7月1日及以后1.00% m/m;和
3)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0.10% m/m。
特别注意:
3、本条1和4中所述的燃油硫含量应由供应商按本附则第18条要求提供文件证明。
4、使用不符合本B.2规定燃油进入或离开本B.1所述排放控制区域的船舶,应携有一份书面程序表明燃油转换如何完成,在其进入排放控制区域之前规定足够的时间对燃油供给系统进行全面冲洗,以去除所有硫含量超过本条4所规定的适用硫含量的燃料。在燃油转换作业进入排放控制区域以前完成或离开该区域后开始时,应将每一燃油舱中的低硫燃油的容积以及日期、时间及船舶位臵记录在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二) 欧盟法令:
1、欧盟理事会于2012年10月29日通过了低硫法令(Directive1999/32/EC),已于2012年12月18日生效;
2、在排放控制区(SECA),至2014年12月31日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1.00%m/m,此后应不超过0.10% m/m,与IMO要求一致;
3、SECA之外,2020年1月1日起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0.50%m/m,与IMO要求一致;
4、允许使用后处理装臵来减排(与IMO要求一致);
5、在欧盟港口停泊(包括系泊和锚泊)超过2小时的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 m/m 的燃油(延续前期的做法);
6、2013年12月出具分析报告 ,决定是否采取更严措施;
7、燃油定义采用ISO8217(除硫含量)、取样按MEPC.182(59);
8、制定了对违反法令的处罚措施。
特别注意:
2015年1月1日前,在欧盟港口停泊(包括系泊和锚泊)超过2 小时的船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 m/m 的燃油(该要求不适用于停掉所有机器而使用岸电的船舶);船舶靠泊后应尽早转换为低硫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 m/m),船舶开航前尽量晚切换成高硫燃油;燃油转换操作应记录在船舶日志上。
(三) 北美及加勒比海区域
1、北美排放控制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的宽限期已经截止,自2012年8月1日起进入北美排放控制区的船舶需满足MARPOL公约附则VI 14.4款的规定。
2、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MEPC.202(62)决议)于2013年1 月1 日起生效。新增美国加勒比海区域为排放控制区(ECA),同时在附录VII划定了美国加勒比海区域的具体范围。根据新修订的第14.7条,对进入美国加勒比海区域的船舶在燃油要求方面给予了自修正案生效日起12个月的免除期。即从2014年1月1日起,当船舶在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内航行时,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1.00% m/m。
3、美国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发布海事通告2012-1,明确航行于美国加州水域船舶需同时满足加州远洋船舶燃油硫含量的规定。即在加州岸线24海里内水域内,自2012年8月1日起,船用轻柴油(DMA)硫含量不大于 1.0%,船用柴油(DMB)硫含量不大于 0.5%。自2014年1月1日起,船用轻柴油(DMA)和船用柴油(DMB)硫含量不大于 0.1%。
来源:中国海员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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