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则船员换证要求(二) 20130221
5.证书换发
5.1适任证书换发
(1)“0 4规则”适任证书换发
“11规则”适任证书对应关系:
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持有“04规则”沿海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适任证书。
持有“0 4规则”近岸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
(2)“0 4规则”适任证书换发
“11规则”适任证书基本要求:
通过“0 4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满足“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持有有效的“04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满足条件,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相应地申请二副、二管轮“11规则”适任证书。
持有有效的“04规则”500总吨及以上值班水手或75 0千瓦及以上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
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满足条件,完成“11规则”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可相应地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可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
持有2 0 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
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包括有效和失效),可直接对应申请“11规则”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5.2培训合格证证书换发
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者应于2016年7月1日前,完成补差培训,可一次性申请换发其全部相关项目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2016年7月1日前未完成新版培训合格证换发的应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重新参加培训。
2012年7月1日起,按照旧版培训合格证办法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完成需要的补差培训,并满足新合格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证条件,可以签发新版培训合格证。
2012年3月1日起,对于没有取得6个月海上资历的在校学生,不再直接签发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培训合格证的换证地点:持适任证书者原则上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适任证书者由实施培训的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三)关于船舶保安的特别说明
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可在2014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从2012年3月1日起,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船员,应在完成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并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船任职。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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